对于公司利润,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当年如有亏损,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如有剩余或本身盈利,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如仍有盈余,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如仍有盈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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