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2)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住房。(3)信用状况良好。(4)有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5)家庭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主要是看家庭收入能否保障按期还款。(6)能够按银行规定方式提供贷款担保。(7)夫妻双方均未申请过军队或者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1、离休、退休的;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一到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5、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6、出境定居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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