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出台,规定收养必须办理收养登记,那么在1991年之前已经成立收养关系或者收养法出台之后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但是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该如何维权呢?已经形成收养关系的是否构成事实收养?事实收养可以办理公证吗?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在这里杨丽萍律师建议,对于事实收养关系的确定需要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基础,所以当事人需要留存共同生活的证据。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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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公证相关证明,本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健康证明、书面的收养协议及公正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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