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法人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变更情况后,由于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稳定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公司法人变更后,如果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文件,比如合同、协议等,其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责任后再追究原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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