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法定代表人不能逃避公司债务。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可知,即便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债务。新接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可以以债务不是发生在自己的任期内,而是发生在自己前任的任期以内作为理由,来推卸公司的债务。如果前任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行为,可以提请董事会、股东会,乃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最后即便公司在这方面推脱,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比如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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