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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主体

2018-10-16刑事辩护收听量2690举报

语音内容:

紧急避险的主体对于特殊身份有特殊要求,构成紧急避险,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四)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
(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对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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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金龙

薛金龙

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

薛金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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