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这里所说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买卖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都不存在过错,而非简单的一方不想买一方不想卖这类情形。比如,房屋户型不满意、交房时间达不成一致意见、因限购政策实施导致失去购房资格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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