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约定能减少纷争
专家表示,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可以采取事先约定方式来规避争议。从我国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且确立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因此对于一方出资、双方登记的情形,加上对方的名字是为了表达爱意,但是也别忘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事先约定,一旦离婚,房产可按按份共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至于对方占到多大的份额,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出资方可以适当提高自己的比例,以免“人财两空”。
还有一种情况则必须事先做出约定,如房产证上虽然没有登记,但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的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购房的。只有在双方共同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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