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基金,婚后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又进一步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婚姻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升值的部分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根据物权不变的原则,夫妻一方拥有的婚前财产是房屋所有权,是一个整体。房屋因为市场价格变化并不能影响其所有权,所以婚前拥有的房屋婚后升值部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用婚前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出租、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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