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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和劣药的定义是什么

2019-02-18刑事辩护收听量20067举报

语音内容:

我们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的下列规定进行区分:
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处理: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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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灿林

王灿林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王灿林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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