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问答

您的位置:首页 > 语音 > 合同纠纷 >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

2018-10-11合同纠纷收听量2647举报

语音内容: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
1.因继承而发生的出租人当然变更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死亡的,则其地位一般由其继承人继承。虽然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这种变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为继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2.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导致出租人的变更
这种情况下,原出租人出让的已经不仅仅是债权债务,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债权债务是附属于所有权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行使后未能竞得的,则应当视为其已经同意原出租人转让的行为,因此,已经无须再特别征求其意见。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导致产生新的租赁合同的,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事实上,所有权的变更还包括赠与、互易等形式。审判实践中,新旧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的新的租赁关系,该时间点就掌握在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作者
姚敏利

姚敏利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

姚敏利律师,主任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 102

    语音问答

  • 285284

    收听量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