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没收与没收财产刑的关键差别是所没收财产的性质不同。
刑事没收的财产分为三类:(1)非法所得之物;(2)本身违法之物如管制刀具、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3)用于犯罪之物,如犯罪工具,可统称为“犯罪关联物”。
没收财产刑所没收的是刑事没收范围之外的合法财产。二者不可混同。没收财产刑因为是对罪行的处罚、以剥夺犯罪人合法财产权益为内容,所以不需要证明财产的非法性质或与犯罪的关联性。相反,刑事没收则需证明财产的非法性质或与犯罪的关联性。犯罪人提出财产的合法性或与犯罪无关不是抗辩没收财产刑的理由,却是抗辩刑事没收的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继承法》第三条
《继承法》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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