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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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第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二、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是指对于犯有特定罪行的犯罪分子,由法院判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享有的以下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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