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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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首先,死刑复核案件要有地方高院把案卷送到最高法院后,才能开始复核程序。送案卷有专人专车送达和机要送达两种。送达后,最高法院一般在两个月内能够完成复核,并公布复核裁定。
死刑复核案件要有地方高院把案卷送到最高法院后,才能开始复核程序。案卷送达后,最高法复核的时间并无具体规定,一般在两个月内能够完成复核,并公布复核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罪犯被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道保障,很多罪犯及其家属都会在此时选择请律师来辩护,看看能不能改判死刑。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没有规定的。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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