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是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分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法律上的分居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终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分居,因此有必要签订分居协议,以明确分居的主观意愿。起草分居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分居协议体现协议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2、明确一方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子女;3、夫妻对分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并就分居期间的债务作出约定;4、明确分居期限。应以3个月至2年为限;5、离婚时财产的处理方案,如果无法就离婚时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不在分居协议里约定。6、生效条件,原则上双方签字即生效,但实践中有当事人希望能进行公证,但由于分居协议在我国对协议内容构成要件未达成共识,几乎所有公证处都未将分居协议明确列入公证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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