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在离婚时能够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显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认证,聊天记录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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