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重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未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构成重婚的情形,这种夫妻关系的认定取证往往可以由居委会出具她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以及同居场所的邻居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和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等等证据来证明,一般可以被认定构成重婚罪。
二、是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构成重婚的情形。这种情形现实中很难取证,但也可以以周围的邻居或者同事、朋友认为他们以老公老婆相互称呼,或者生育抚养非婚生子女并且共同生活等证据来证明而最终被认定为重婚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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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长期共同生活。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二)长期共同生活。(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不应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前不认罪,即使在二审期间认罪,仍不属自首。
事实收养关系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二)长期共同生活。(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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