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起诉不判离,理由还是感情未彻底破裂。法官在是否判决离婚时,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因素。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不会轻易判离婚。因此,需要提供证据证实到达法定离婚条件,法院才可能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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