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
二、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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