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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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仕强
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
李仕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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