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这个词,法律上的溯源应当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是这个条例已经被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了,因此,拆迁现在不是一个法律用语,目前来说,无论是征收土地还是征收房屋,法律用语都叫征收,但是人们仍然习惯性地把征收土地叫征地,征收房屋叫拆迁。基于这样的一个理解,两者之间也并不存在一个先后的问题,因为公共利益,要征收一块土地用于建设用地,那么,就要对土地的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这个征收工作与补偿工作都是同步进行的,不存在先后。征地和拆迁先后进行的情形,更常见于征收农村土地用于储备,一般先征收老百姓的承包地,然后再拆迁房屋,这是与拆迁方评估拆迁工作难易程度而采取的策略,不是法律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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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拆迁补偿与征地补偿是不一样的,拆迁补偿主要是指对房屋征收的补偿,主要适用于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等;而征地补偿是指对土地征收的补偿,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等,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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