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伺料和词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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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国家建设投资要给予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更多支持,资金要注意向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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