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的处分,必须经双方同意,一方不可以单独处分房子的产权,即不可以不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子卖掉,就算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需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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