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离婚就是离婚。”
但在假离婚作为不得已的选择前提下,如何确保对方履行承诺,如期复婚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那就是通过各种措施提高违约成本,让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矛盾,从而屈服于家庭共同体利益。
比如假离婚前,通过转账记录、借贷合同,让靠得住的第三方来设置夫妻共同债务,当夫妻一方在离婚期间出轨,不再按计划复婚时,第三方单独起诉违约一方即可。又比如签订离婚协议时,将财产分配给相对弱势的一方,让强势一方在自由与上千万财产之间做选择。
除去法律手段之外,还有其他思路,来把握强势方的命门,譬如政商关系中利益往来的细节,用法律自由来制约婚姻自由。
倘若在这些违约成本之下,对方还是未按约复婚,恐怕确实是遇到真爱了,成人之美放过彼此,也未尝不可。他有他的贫贱夫妻百事哀,你有你的精彩新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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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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