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说,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律观点上存在着不同认识,一些人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法律价值取向,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不仅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协议有效并应受法律保护。
而法院在裁判时,均是认为应当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因为,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和民事诉讼法律依据,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因而使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利益性,该利益既表现为人身利益,也表现为财产利益,财产利益附随于人身利益,婚姻关系当事人既是夫妻情感的持有者和呵护者,也是婚姻利益的追求者和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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