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合同实际履行当中,由于一些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如约履行义务的,因而就出现了一些合同义务要转让的情况,那么,合同义务转让后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在合同义务转让之后,首先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仅可向承担人请求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法院对承担人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并不担保承担人的履行。其次,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最后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综上,在合同义务转让之后,合同义务效力发生这些转化:1.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义务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2.第三人可以主张原合同义务人对于合同权利人的抗辩。3.合同的从义务一并移转。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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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一些债权债务的情形比较特殊,我国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转让,那么此时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