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附期限生效合同,并于特定的时间已经正式生效,并且双方已经按照合同月开始履行。那么在国务院发布了相关行政法规前,该附期限的合同并未违法。但这一行政法规生效后,该合同即不能继续履行,因为其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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