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所附条件特点。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所附条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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