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自始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表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所产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或被撤销时开始无效。
2、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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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而言的,即该合同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订立时存在某些瑕疵,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法律效力。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可以撤销,但前提是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如果相对人并非善意,比如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没有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是“有权”而非“应当”,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五种法定情形。如果有前述五种情形之一,当事人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请求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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