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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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成霖
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阮成霖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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