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就等于印章所有者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
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所以,如果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特别授权人的签字,即使不盖公章,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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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可以双方当事人都盖章,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签字,也可以是一方盖章一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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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公章具有最大的权力,公章可代替合同章。财务章可代替发票专用章。公章与财务章互不可代替。所以,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务章或者发票章。
如果是签订合同是不可以盖财务专用章。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产章或者发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