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承担一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农民只有经营权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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