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时,有以下方式可供计算参考:
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这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房屋的购买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即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比例,用这个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就等于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
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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