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依据《合同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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