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发现自己满足监外执行条件时,需要申请监外执行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罪犯交付执行前,由审判的人民法院决定。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或收到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要求监外执行申请书的,应该做出审查,满足条件的,可以在依法判决时直接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准许罪犯监外执行。
2、罪犯已经交付执行刑罚的,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关:
(1)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3)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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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事需要外出,需要报请派出所批准,就可以外出了,但是必须说明情况、去向和时间。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等。
监外执行算刑期。当然满足监外执行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监外执行再犯罪会被收监羁押,未执行的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