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以交付押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则押金是否交付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要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押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未支付押金,若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若主合同未全部履行或者未履行主要部分的,则主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生效。
所以,如果没有约定以交付押金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则只要合同符合下列条件,合同有效:
第一,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三,合同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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