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刑法》第236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3.《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5.《刑法》第260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6.《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7.《刑法》第239条:绑架致人死亡的;
8.《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刑法》第114~118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10.《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1.《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2.《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3.《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4.《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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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结果加重犯并没有未遂的形态,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加重犯存在既遂、未遂问题,结果加重犯则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存在加重结果出现与否的问题。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重犯一般指再犯,就是...
⑴入户抢劫;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⑺持枪抢劫的;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
故意杀人罪加重处罚的情形:(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