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由法条我们知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是较为典型的身份犯①。与多数身份犯的规定一样,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也只限于单独犯罪而言,因此,对于职务侵占罪单独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比较明确的。但身份犯一旦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问题就变得复杂了②。我国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在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解释》)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犯罪共犯的认定职务侵占罪等身份犯共同犯罪实际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特殊身份主体与一般身份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利用特殊身份主体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另一种是两个不同的特殊身份主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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