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不能一致同意离婚或是对子女财产问题等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起诉离婚时我们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法律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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