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一般来说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购买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虽然是婚前购买的房产,但是婚后允许自由约定,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这样婚前财产就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的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争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该房产为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所还贷款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两者相加的一半应当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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