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股权分割方式如下:
1、公司没有第三人股东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想要拥有公司全部股权,可出资购买另一方的股权。如果双方都想从对方手中回购股权以获取完全的决策权和经营权,可以采用让双方竞价的方法。双方不同意竞价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双方都不想要股权的,可以注销公司。清算后分配盈余,或者将公司转让给他人,分割转让款。如果双方能够对股权归属协商一致,则按双方约定写在分割协议里即可。
2、 公司存在第三人股东的情形
如果夫妻两人都是股东,另外还有第三个股东,那么夫妻相互之间的分割或转让,不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但如果夫妻中仅有一人持股,且公司章程未约定其他方式的股权分割流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可按下列方法分割:
(1)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成为股东并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2)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且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3)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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