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即通常情况下财产分割意见是写在离婚协议中的,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和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一起组成了离婚协议书。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即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当事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协议依然也没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于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在当事人离婚以后,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对协议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如果法院查明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于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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