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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与强奸幼女罪如何区分

2019-12-11刑事辩护收听量3318举报

语音内容: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有相似之处,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
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一)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二)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三)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须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四)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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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世龙

汪世龙

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汪世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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