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还有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需要注意的是,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对于“其他手段”,则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时,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目前,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换句话说,在《刑九》出台以前,男子的性侵行为尽管有所发生,许多相关...
由于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有主观上有轮奸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强制行为,但没有客观上的轮流奸淫,就不能认为轮奸成立。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持刀威胁构成家庭暴力,因为家庭暴力包括精神上的伤害。
暴力胁迫签订的合同必须履行吗
免费查看朋友被强迫,关于采取胁迫手段借条怎么办
免费查看暴力胁迫签订的合同一定要履行吗?
免费查看暴力胁迫签订的合同一定要履行么
免费查看虚假手段胁迫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免费查看虚假手段胁迫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免费查看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