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对夫妻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如果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同时按照竞价的房价款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其次,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那么由主张的一方取得房房屋所有权,同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屋的价值,如果不能协商确定,则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该房产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最后,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产所有权的,则根据双方的申请拍卖该房产,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条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七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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