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常住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司法实务中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该房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具体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即向其他共同财产一样正常分割该产权房即可,不必考虑是一方婚前基于福利政策承租到的房子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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