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三个必经阶段是: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开庭审理。
一、原告起诉
原告起诉时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法院接受材料以后会进行审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会作出受理案件的决定,如果部分和法律要求和起诉条件的退回原告的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辩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在十五日之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三、开庭审理
这一阶段介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主持调解;那么调解可能会放在审理之前,或者审理时法庭调查前,调解成功的话诉讼结束。如果调解离婚法院会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于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功的话之后法院会作出判决,但是一般不会当庭宣判,会在审理后一段时间内宣判。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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