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之后,即使一方再婚,也是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只是可能会作为一个法官的考量的因素。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离婚之后,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首先都是可以由男女双方协商决定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于孩子哺乳期,也就是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会倾向于判给女方。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则需要考虑男女双方的综合条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还会考虑到孩子的意见。
如果一方存在再婚的情形,而对方没有再婚,可能会成为在争取抚养权的一个不利条件,但是照样可以争取抚养权,而且法官最后的决定是建立在综合各种因素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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