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后增加的一个规定,是指因为配偶一方的过错而给他方造成物质或者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害方的损害予以赔偿。婚姻是一种民事法律的行为,对于婚姻义务的违反,就是对对方婚姻权力的侵害。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于婚姻权力的救济,具有填补损害、抚慰精神,惩罚过错方的功能。在法律条文上的体现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该条文的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0:00)
相关语音问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