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无需监护人监护,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无需监护人监护,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因此,孩子的监护权应在其十八周岁的时侯消灭,如果孩子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监护权也可以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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